22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乘災害之際而故犯下列何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①公共危 險罪 ②詐欺 ③竊盜 ④毀損
(A)②③
(B)③④
(C)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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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9), B(286), C(52), D(679), E(0) #1352372

詳解 (共 4 筆)

#1668262

修法囉~依災防法第41條規定: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1/2。

 

並無"公共危險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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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758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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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522
依災防法第53條規定:(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1.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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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327

詐欺、竊盜: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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