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新生兒之出生登記,內政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發現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時,應如何處 理?
(A)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B)退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C)交給外交部,通知其母所屬國
(D)由內政部移民署取回資料,內政部戶政司複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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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1), C(135), D(393), E(0) #3225143
統計: A(82), B(21), C(135), D(393), E(0) #3225143
詳解 (共 4 筆)
#6220995
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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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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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 2 點: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9469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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