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新生兒之出生登記,內政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發現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時,應如何處 理?
(A)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B)退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C)交給外交部,通知其母所屬國
(D)由內政部移民署取回資料,內政部戶政司複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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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1), C(135), D(393), E(0) #322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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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二、內政部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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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出生通報資料,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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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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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 2 點: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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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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