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丁、戊為甲之父母。甲立遺囑指定庚為丙之監護人,乙立遺
囑指定辛為丙之監護人。甲、乙因事故同時死亡。關於丙之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庚、辛共同監護
(B)庚單獨監護
(C)辛單獨監護
(D)丁、戊共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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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30), C(23), D(166), E(0) #3183615
統計: A(642), B(30), C(23), D(166), E(0) #3183615
詳解 (共 4 筆)
#6168984
- 遺囑託孤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法院聲請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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