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離婚後,其二人所生育之子丙,由乙再婚之配偶丁收養,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乙單獨負擔
(B)甲與丁
(C)甲、乙與丁
(D)乙與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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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2), C(327), D(846), E(0) #1027037
統計: A(8), B(22), C(327), D(846), E(0) #1027037
詳解 (共 4 筆)
#1231708
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故依本題丙之生活扶養費用,由(其生母)乙及(收養人)丁負擔;另(其生父)甲不用負擔。
乙: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規定
丁: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
甲: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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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244
如果此題仍未收養,則甲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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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41
民法
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一)-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Ⅰ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Ⅱ【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Ⅲ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Ⅳ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Ⅴ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1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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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685
本生父母不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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