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因 A 積欠債務避不見面,駕車前往 A 住處討債,見 A 騎乘機車自外返回,即以車輛阻擋,將 A 強拉下機車,恫稱如不提出擔保,即要斷其手腳,A 甚害怕而趁隙掙脫逃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構成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B)甲構成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
(C)甲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甲為索討債務,尚無從認定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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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6), B(1201), C(1318), D(2638), E(0) #2354747

詳解 (共 10 筆)

#4511976

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成立

→→需要持續相當時間

依題示:「A 甚害怕而趁隙掙脫逃離」,難認已持續相當時間

 

105台上1168

「⋯⋯,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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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765
這題是典型的妨害自由章節不法內含高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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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932

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故意外,不另成立傷害罪。

(最高法院刑事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參照)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所以A不成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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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187

本身討債…不就是你跟我借錢,理當要還我

再者題目中的行為意圖不就是我要拿回我的錢


結論:D答案不就是對的

題目中如果說是不法所得,可能是利息很高的地下錢莊

話說民法不是說過 依據法律上 違法行為不能論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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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002
105年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行為人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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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155
302身體自由 持續一段時間人身自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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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458
302是達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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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706

D選項
為了拿回自己所有的欠款,不是為了不法所有(目的是合法的)
但手段不合法(恐嚇)

所以D選項的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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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297
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A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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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748
(D)選項敘述是對的但這題要選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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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73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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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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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4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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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甚害怕而趁隙掙脫逃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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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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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二者罪質相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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