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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專責報關人員:關務法規概要#12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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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 應課徵稅率為多少?
(A)免稅
(B) 10%
(C) 15%
(D) 2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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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 C(2), D(1), E(0) #3250672
詳解 (共 1 筆)
加油瑄瑄
B1 · 2024/06/15
#6131611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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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幾處為限? (A)一處為限 (B)二處為限 (C)三處為限 (D)四處為限
#3250688
39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線上扣繳 (B)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 (C)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D)以郵局匯票向稅捐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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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幾年後,期滿予以銷毀? (A)3年 (B)5年 (C)7年 (D) 10 年
#3250690
1 依關稅法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 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B)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C)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後,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D)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貨物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 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3250651
2 依關稅法第 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B)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破產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C)上述各項應繳稅費期間之計算,於應徵之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者,自各該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D)上述各項稅費,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 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3250652
3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18 及 20 條相關之規定,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簽證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責報關人員,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海關查明屬實,且未滿 5 年之行為,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 30 日內變更登記 (B)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 20 條第 1 項之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其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 口報單上簽章 (C)專責報關人員遇有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向海關報告後, 得以辦理簽證業務 (D)專責報關人員在其他報關業兼職,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海關應命報關業於 10 日內繳銷該專責人員之報關證;屆期未繳銷者,由海關逕予公告註銷
#3250653
4 依關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下列何者非業者可取得之優惠措施? (A)得免予實施事後稽核 (B)按月就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費手續 (C)得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或申請核准自行具結 (D)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
#3250654
5 依關稅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有關貨物進口、出口報關之各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前 15 日內,向海關辦理 (B)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C)進口報關及出口報關應檢附之裝箱單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後補附之 (D)上述補附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
#3250655
6 依關稅法第 21 條及 23 條之各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對於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經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兩個月為限 (B)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進行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 (C)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行政法院申請覆審,除有正當理由外,行政法院應為適當之處理 (D)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與海關共同決定
#3250656
7 關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為之;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B)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 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C)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1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D)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予以退還;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補繳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325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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