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重婚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後婚之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而締結後婚者,前後婚皆為有效
(B)夫妻一方有重婚之情形,後婚縱使無效,前婚之配偶亦得請求離婚
(C)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與重婚同為無效
(D)配偶之一方對他方之重婚為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者,不得再提起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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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9), B(111), C(92), D(478), E(0) #2052088

詳解 (共 4 筆)

#3833801

(A) 後婚之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而締結後婚者,前後婚皆為有效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民法

5e71f4f584542.jpg#s-60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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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419

1052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1053 (裁判離婚之限制)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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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185
第 988 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共 7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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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418
  1. 禁止重婚規定:第 985 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2. 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第988條第1項第3款但書)
  3. 重婚之前、後婚詳細規定

    第 988-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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