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大陸抽砂船甲在距我國領海基線外側 26 浬處,未經許可以船舶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大量土石,經
海岸巡防機關當場查獲不法,請問如何處罰甲船?①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 土石採取法處罰 ②以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罰 ③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千 萬元以下罰金 ⑤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 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方式之一處置之
(A)①③⑤
(B)②③⑤
(C)①④⑤
(D)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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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31), C(7), D(12), E(0) #3116189
統計: A(23), B(231), C(7), D(12), E(0) #3116189
詳解 (共 2 筆)
#5901338
1.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2.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
3.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1.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3.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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