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澳門籍抽砂船船長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東沙島北方外海 18 浬進行抽砂行為,抽取砂石量 達 3 百噸,依我國現行相關法規,該船船長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違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B)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C)依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D)依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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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58), D(313), E(0) #2938364

詳解 (共 1 筆)

#5582055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土石採取法

第 36 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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