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 70 萬元之汽車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車體險並約定自負額 5 萬元。某日因乙之駕車過失,導致甲失能、汽車全毀。A 公司就失能部分依保險契約理賠 100 萬元,B 公司就車損理賠 65 萬元。設甲對於肇事原因並無過失時,有關本案適用保險代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與 B 公司均不得行使代位權
(B) A 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權,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
(C) A 公司得代位求償 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 70 萬元
(D) A 公司得代位求償 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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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7), C(0), D(6), E(0) #350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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