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以懲處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同一行為不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D)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仍得予以懲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16), B(436), C(228), D(3173), E(0) #2455757
統計: A(1116), B(436), C(228), D(3173), E(0) #2455757
詳解 (共 10 筆)
#4777301
只要記得:
"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
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該懲戒,就懲戒。
"懲處"則是不論懲戒如何評價,
一旦經移送懲戒,不再受懲處。已先做成懲處處分者,原懲處處分失效。
213
0
#4478252
破題:
懲戒->法院
刑責->法院
懲處->行政機關
1.法院互相尊重 採刑懲併罰
2.司法吃行政 故懲戒 吃掉 懲處
115
2
#4303067

88
0
#4312679
懲戒優位原則: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 行辦法第 10 條: 「同一行為經主管 機關或其他權責機 關為處分後,復移 送懲戒,經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為懲戒 處分、不受懲戒或 免議之判決確定 者,其原處分失其 效力。」
58
1
#4283977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3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