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法庭錄音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不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B)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
(C)法庭開庭時經錄音,書記官即無須就當事人之陳述製作筆錄
(D)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庭務員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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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14), C(13), D(58), E(0) #2052398

詳解 (共 3 筆)

#5500207
第 4 條
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法院依第二條第二項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中,如遇有設備故障或偶發之事由,致錄影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其他設備備援。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第 6 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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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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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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