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開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但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撞傷乙、丙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屬單一案件,乙撤回對甲之自訴應徵得丙之同意
(B)乙得撤回對甲的自訴,惟乙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丙可另行提起自訴
(C)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故乙撤回自訴後,丙也不得另行告訴
(D)法院接到乙之撤回自訴狀,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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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74), C(66), D(44), E(0) #820350

詳解 (共 4 筆)

#1425645
撤回自訴等同訴訟繫屬消失,法院無庸作成任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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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869
由警察◆警察法規 移到 公職◆刑法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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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6
這是刑法不是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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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28
請問D錯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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