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駐衛警察、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規定,對於特定人員使用警械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銬為原則。
(B)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槍執照。
(C)警察役役男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辣椒水為原則。
(D)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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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634), C(74), D(942), E(21) #2673712

詳解 (共 5 筆)

#4638499

(A)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銬為原則。

 

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4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I.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II. 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V(B)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槍執照。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8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

II. 前項執照,由設置單位向當地警察局 (分局) 申請核發之。

 

 

(C)警察役役男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辣椒水為原則。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使用警棍為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3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 (分局) 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D)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適用國家賠償法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6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6 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0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0 條

 

駐衛警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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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104
X(A)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使用X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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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350

D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6 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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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291

(D)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適用國家賠償法。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如果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話,會導致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將可以向使用警械人員求償,應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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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262

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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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9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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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4: 駐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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