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駐衛警察、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規定,對於特定人員使用警械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銬為原則。
(B)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槍執照。
(C)警察役役男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辣椒水為原則。
(D)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適用國家賠償法。
統計: A(122), B(2634), C(74), D(942), E(21) #2673712
詳解 (共 5 筆)
(A)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銬為原則。
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4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I.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II. 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V(B)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槍執照。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8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
II. 前項執照,由設置單位向當地警察局 (分局) 申請核發之。
(C)警察役役男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辣椒水為原則。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3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 (分局) 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D)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適用國家賠償法。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6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6 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0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0 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規定辦理。
D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6 條
辦理。
(D)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適用國家賠償法。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如果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話,會導致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將可以向使用警械人員求償,應屬不合理。
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