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檢察官行使追訴權,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向法院起訴,稱為:
(A)告訴
(B)公訴
(C)自訴
(D)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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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349), C(20), D(28), E(2) #137364
統計: A(101), B(1349), C(20), D(28), E(2) #137364
詳解 (共 3 筆)
#513689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1─→30
- 30←───3~9.9───→20
- 15←───1~2.9───→10
- 7←─────0.9─────→5
- 7←────罰金或拘役───→5
- 7+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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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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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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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033
1 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自訴。2 檢察官→公訴 3 第三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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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955
告訴,告發,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被害人」才能告訴
「第三人」才是告發
刑訴第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刑訴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訴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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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告訴」
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
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
二、提起「自訴」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自訴,「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訴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訴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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