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檢察官行使追訴權,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向法院起訴,稱為:
(A)告訴
(B)公訴
(C)自訴
(D)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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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349), C(20), D(28), E(2) #137364

詳解 (共 3 筆)

#513689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30
  • 30──3~9.───→20
  • 15──1~2.───→10
  • .
  • 罰金或拘役──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12  05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起算。

第 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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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033
1 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自訴。2 檢察官→公訴 3 第三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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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955

告訴,告發,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被害人」才能告訴

「第三人」才是告發

刑訴第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刑訴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訴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
一、提起「告訴」
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

二、提起「自訴」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自訴,「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訴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訴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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