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證券交易法」原則上對操縱市場行為之刑事處罰為:
(A)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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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5), C(442), D(9), E(0) #1546943
統計: A(43), B(5), C(442), D(9), E(0) #1546943
詳解 (共 6 筆)
#1671024
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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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7086
證交法第 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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