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違章建築得為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客體
(B)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C)經所有權人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因而中斷
(D)不動產占有人符合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未經登記,不生所有權變 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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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0), C(13), D(6), E(0) #2399049

詳解 (共 3 筆)

#4749056

因為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縱使主張時效取得違章建築所有權之人,主觀上有行使所有權的意思,客觀上以和平、公然、繼續方式占有他人未經登記的違章建築期間達10年或20年,仍然會因為違章建築無法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導致功虧一簣、白忙一場而無法成為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標的物。

詳參: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ousing-land-neighbors/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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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138
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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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657
22. 有關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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