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請問下列關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的資訊,何者正確?
(A)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 業者議定
(B) 18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攜帶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即可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窗口或委託單位申請求職服務
(C)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D)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統計: A(683), B(376), C(286), D(106), E(0) #1794647
詳解 (共 10 筆)
(A)《身心障礙權益法》第40條: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B)《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第1條:本要領所稱支持性就業服務,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對年滿十五歲、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深入且持續之職場支持等專業服務,協助其在一般職場中就業。
➝故新北市規定: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攜帶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即可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窗口或委託單位申請求職服務
(C)《身心障礙權益法》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樓上C選項有錯喔!)
△同一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
(D)《身心障礙權益法》第46條: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失其效力
(A)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 業者議定
(B) 18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攜帶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即可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窗口或委託單位申請求職服務 ->15歲以上
(C)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2%
(D)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民100 大法官釋憲後三年期滿已失效.任何人都可從事按摩業
補充
新北市政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於本市24個就業服務站(臺) 提供一般性就業服務
服務對象: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即可至就業服務窗口或支持性委託單位申請求職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0條
1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
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
用單位與庇護性界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
主管機關核備。
第38條
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
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百分之三。
2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
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3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進
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
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
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
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4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
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
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
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5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
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6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
人核計。
7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
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8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
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9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