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用餐時,因不慎打翻熱湯導致其國民身分證毀損,要如何處理?
(A)甲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B)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C)甲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D)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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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84), C(165), D(1786), E(0) #1916210
統計: A(80), B(284), C(165), D(1786), E(0) #1916210
詳解 (共 2 筆)
#3144983
第58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第61條(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之辦理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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