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亂倫所生之子不得被認領
(B)非生父之認領為有效
(C)生父被脅迫而認領後,得撤銷其認領
(D)認領為不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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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8), C(98), D(313), E(0) #3311601

詳解 (共 4 筆)

#6208367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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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528

正確答案:(D) 認領為不要式行為

解析:

  • (A) 亂倫所生之子不得被認領:
    • 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亂倫所生之子不得被認領。
    • 近親(例如: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間不得結婚,若已結婚者,婚姻無效。(民法第983條、第985條)
    • 若生父與生母間無法結婚,不代表不能認領子女。
  • (B) 非生父之認領為有效:
    • 非生父之認領無效
    • 認領必須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事實為承認,始生效力。
  • (C) 生父被脅迫而認領後,得撤銷其認領:
    • 生父被脅迫而認領,得於被脅迫之情形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其認領。(民法第1070條)
  • (D) 認領為不要式行為:
    • 認領為不要式行為不須特別方式即可成立。
    •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認領之方式有:
      • 明示認領:生父以書面或言詞表示認領。
      • 默示認領: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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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110

C 1070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
得撤銷原因要有事實足以證明他並不是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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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以認領須由生父本人為之,他人不得代理
(C)第1070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是指無真實血統聯繫之事實才可以撤銷(選項中已表明是生父了 當然不能撤銷)
(D)認領之權利性質上為「形成權」,屬於不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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