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內容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
(B)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至少有救護人員一名出勤,並須為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 術員
(C)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救護 車設置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D)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 少五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5), B(198), C(1800), D(189), E(0) #596540

詳解 (共 6 筆)

#3373823

(A)內容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衛生局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B)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至少有救護人員一名出勤,並須為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D)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 少五年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39
0
#1012293
要保存七年!!
24
0
#1137980
第2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7
0
#2153621
應有救護人員兩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
(共 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872333
A 中央:衛生福利部 地方:各縣市政府B...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5385996
(C)正確
第21條(救護車之管理)
【相關罰則】第2項~§43

﹝1﹞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2﹞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