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下列有關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效力及於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問其是否結婚
(B)收養效力及於所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問其是否結婚,也不問其是否成年
(C)收養效力不及於所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問其是否結婚,也不問其是否成年,均留在本生父母之家
(D)收養效力僅及於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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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95), C(107), D(1301), E(0) #683052
統計: A(116), B(195), C(107), D(1301), E(0) #683052
詳解 (共 3 筆)
#1059603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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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489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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