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考試委員之名額
(B)憲法增修條文已停止適用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以及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
(C)憲法增修條文已將考試委員的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D)依憲法增修條文,考試院不再掌理公務人員陞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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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49), C(85), D(409), E(0) #3461792

詳解 (共 1 筆)

#6606080
(A) 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考試委員之名額:人數為19人(考組法第3條),憲法第84條只規定若干人。
(B) 憲法增修條文已停止適用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以及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三項)
(C) 憲法增修條文已將考試委員的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憲法增修條文已將考試委員的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D) 依憲法增修條文,考試院不再掌理公務人員陞遷事項: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考試院仍然掌理公務人員陞遷的法制事項。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的職權做了一些調整,但並沒有將公務人員陞遷完全排除在考試院的管轄範圍之外,只是將陞遷納入法制事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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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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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考試院仍然負責公務人員陞遷的法制規劃,但具體的陞遷執行,則可能涉及其他相關機關的權限,例如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等。 所以,雖然陞遷事項的法制由考試院掌理,但並非所有陞遷事務都由考試院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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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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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1.考試院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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