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為夫妻,婚前甲有房子一棟價值 1000 萬元,有定存年利率 10%之存款 200 萬,乙無財產。結婚後因甲與丙
外遇,為求脫產遂將房子無償過戶給丙,經過 1 年後兩人協議離婚,房屋當時價值為 1500 萬,甲之存款除先前
定存 200 萬及利息以外,另有活存 200 萬,但欠債 100 萬元,乙之婚後工作所得有 200 萬元,繼承 200 萬元,乙
拿繼承的 200 萬幫甲還清借款。若兩人為法定財產制,試問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提起撤銷甲贈與丙房屋之行為,故甲之婚後財產應追加計算 1500 萬元之房屋
(B)甲就現金部分僅有 200 萬元可視為婚後財產
(C)乙之婚後財產應有 300 萬元
(D)乙得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不足之部分可向丙求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0), B(152), C(396), D(190), E(0) #842822
統計: A(220), B(152), C(396), D(190), E(0) #842822
詳解 (共 10 筆)
#1358314
D應該是
甲有20利息+200活存-100債務>>120萬
乙200萬工作所得+100(還清甲之債務對其有求償權)1023>>300萬
乙比較多當然沒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阿!
第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立法理由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還有婚前之財產增值不列入婚後財產的!!
例如:
女兒出嫁時,其父母所贈與值 20 萬元黃金之嫁妝,於婚後20 年與其夫兩願離婚時,其嫁妝之黃金已增值至40 萬元。離婚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黃金所增值20 萬元價值" => 婚前財產,不加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23
1
#1454558
可參考ptt高手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872230.A.D35.html
7
0
#1336114
A 可追加計算 沒有撤銷這回事
5
2
#1336116
D應該是 乙就分配不足額 請求丙 所受利益內 請求返還
3
1
#4514627
8F回答糾正
A)後段不動產增值不計入婚後財產,只有存款利息才算入1017條第二項之孳息
B)甲婚後財產活存200+定存利息20=220
C)最有問題
乙用繼承財產還甲債務應該用1031-2條第二項列入婚後債務,所以乙之婚後財產應為200-100=100
D)220-100=120
故乙得向甲請求差額一半即六十萬,但不得向丙請求,房子是甲婚前財產無償贈與丙,乙無權請求撤銷贈與
總結沒一個答案是對的,研究半天也不是很懂,了解的請告知
3
2
#5056065
C)繼承是婚後財產沒錯,只是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標的(1030-1)
工作200萬+繼承200萬-清償100萬=300萬
但其實我還有個疑問是,乙幫甲清償債務,題目也沒說是無償清償,乙不就對甲擁有100萬的債權(1023)。那這樣婚後財產不是又要+100萬?不知道是不是有什麼我想錯的環節
附帶一提1030-2是針對自己用婚後(婚前)財產償還婚前(婚後)債務的案例
舉例:假設婚前財產100萬,婚後財產100萬,婚前負債100萬。
若用婚後財產清償,變成婚前100萬,婚後0,這樣餘財產分配對他方顯然不公,因此依1030-2,這100萬應該要加回去在分配額中,反之亦然
民法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1023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1030-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2
0
#1329582
為什麼D不行
1
2
#1336061
A為什麼不行~~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