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將其對乙之 100 萬元債權讓與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債權讓與如未得到乙之同意,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無效
(B)甲、丙二人須共同通知乙,其債權讓與始對乙發生效力
(C)甲通知乙該債權已讓與予丙後,未得丙之同意,甲不得撤銷
(D)乙受通知後,其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得對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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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72), C(598), D(53), E(0) #43000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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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8 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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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96
民法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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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031

第298條(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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