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擅將乙之A 車以自己名義出售予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丙如何取得A 車所有權?
(A)依土地法第43 條規定取得
(B)依民法第801 條及第948 條規定而取得
(C)依買賣契約之合意而取得
(D)依誠信原則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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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60), C(244), D(113), E(0) #148720

詳解 (共 1 筆)

#111749

善意受讓:

民法第801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此稱為動產之「善意取得」或「即時取得」。

民法第948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是為「善意受讓」。

其要件如下:

a.須占有動產:不動產不在此限。

b.須受讓人出於善意:動產之占有,須由受讓而來,且出於善意。

c.須讓與人無處分之權利。

d.須以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為目的:如所有權之移轉,或質權之設定。

善意取得之占有雖為繼受取得,但讓與人並無讓與之權利,取得人非基於其讓與而取得權利,而係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及占有之公信力之法律規定而取得權利,故為原始取得。題示情形,甲之出讓A車,雖無權處分,但丙之受讓係出於善意,且業已交付,故受民法第801948之規定制度之保護,即時取得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甲不得主張民法第767之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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