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於5月1日發現其住處大門遭人張貼公然侮辱人格之文字,懷疑是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乃於當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甲於5月3日到場指認畫面,確認是乙於同年4月30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所為。試問,甲至遲應於何時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告訴,才是合法的告訴?
(A)11月1日
(B)11月2日
(C)10月31日
(D)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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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34), C(47), D(74), E(0) #2436396
統計: A(67), B(134), C(47), D(74), E(0) #2436396
詳解 (共 7 筆)
#5564289
第 237 條 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知悉犯人之時:5/3
➜ 可提起告訴期間(從5/3起算6個月)~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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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704
差一天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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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0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而依民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至每逢星期六
下午,自經政府規定為休息時間,停止辦公後,倘適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應以星期一上午代之,復經司法行政部會同本院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八
日補充規定,通告在案,故上訴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六,而其上訴書狀遲
至星期一上午始行到達法院者,尚難認其上訴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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