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B)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C)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D)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統計: A(538), B(3205), C(484), D(779), E(0) #2396982
詳解 (共 10 筆)
第 14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拘提之。(A)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D)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145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B):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
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第 150 條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
其具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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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網路上尋找的資訊及個人淺見,若有高手請補充
首先,一定是某個爭議出現,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次之,最重要的是要把事實審理清楚,對爭議的人事物拿出物證
或人證,再者,物證或許沒有,只剩人證,「人證」就是
以人的經歷事實或者特別學識、經驗所為的陳述作為
證據的資料,「具結」就是要人證說的話,能夠保證說的
都是實話,然後會簽一份書面,「當(係)據實陳述,決
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
語」,刑法第168條,若偽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年輕小伙子而言,可能會過重。
以刑法來講,要少年或者兒童來作證人,刑法對於未滿十四歲等
人,規定不負刑事責任;若隨便要他具結(要他保證講的是實話,
但不負刑責阿…),也不能依偽證罪來處罰。
至於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刑法雖然規定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得減輕其刑。
這些年齡的人,由於年事尚輕,知識也未發達,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他們,因此在刑訴186條第一項規定,未滿16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行政訴訟法應該也是準用了這樣的規定。
沒有具結就沒有偽證罪的問題,得保護到這些涉世未深的人。
不過,這種不得令其具結的證言也不是毫無證據能力,只要調查其他證據,認為證言可以採信,還是可以當作證據的!
規定是死的,人怎麼去判斷使用才是活的。
希望有幫助到你~
這題我眼殘選B 以為是選錯的 結果還矇對...差點沒檢討到 提醒自己做題目要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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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
第30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323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第32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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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
第14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155條 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第158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
請問為什麼16歲以下不能具結?年紀小有什麼影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