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對訴訟的影響為何?
(A)於訴訟無影響
(B)該第三人應聲請法院裁定由其承受訴訟,否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被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D)原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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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7), B(169), C(85), D(133), E(0) #2066097
統計: A(2207), B(169), C(85), D(133), E(0) #2066097
詳解 (共 5 筆)
#3591077
第 254 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
nn①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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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283
補充:(易被該題目的選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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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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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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