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家事事件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B)審判長應依職權命當事人就家事事件之甲類事件允許旁聽
(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
(D)滿 5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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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9), B(49), C(35), D(31), E(0) #2167589

詳解 (共 2 筆)

#3873653

家事事件法:

第9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
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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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第1項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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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
事件,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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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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