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預算書
(B)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C)人民請願書
(D)派赴國外之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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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662), C(3040), D(650), E(0) #3189366
統計: A(370), B(662), C(3040), D(650), E(0) #3189366
詳解 (共 5 筆)
#6003387
政府資訊公開法7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B)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D)
六、預算及決算書。(A)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C)非人民請願書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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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853
這題其實你帶入自己到題目就沒有那麼難,你的請願書內容可能有些私人訊息,結果政府直接公布那你一定很不爽。
所以政府公布的是請願結果
例如小學老師要求學生要寫日記,寫完回交到她那邊。結果你在日記寫了一些事情希望老師可以私下幫忙,結果老師先在班會朗讀你的日記,再開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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