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何原則有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C)一事不再理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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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1316), C(2230), D(250), E(0) #3254524
統計: A(534), B(1316), C(2230), D(250), E(0) #3254524
詳解 (共 6 筆)
#6143095
釋字775號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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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960
-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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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664
J775
-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
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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