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接續犯係指述行為人在一個決意下,在同一時空密接之情形接續為同一性質之數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者
(B)若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打人成傷之後,3 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同一被害人,則傷害罪與殺人罪成 立想像競合
(C)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本就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
(D)一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時,即不另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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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61), C(60), D(91), E(0) #3524933
統計: A(36), B(761), C(60), D(91), E(0) #3524933
詳解 (共 2 筆)
#7265068
依實務見解,關於競合敘述,錯誤的是(B),因為傷害致死與殺人是不同時間、不同犯意、不同法益(身體 vs 生命)的獨立犯罪,應數罪併罰,而非想像競合,想像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而(A)接續犯、(C)集合犯、(D)強制性交與強制罪的關係皆符合競合或特殊處理原則的描述。
錯誤的敘述解析 (B):
- 傷害罪與殺人罪的關係: 甲先因傷害犯意打傷乙,3個月後又因其他原因殺害乙,這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同的犯意(傷害意圖 vs 殺人意圖)和時間間隔(3個月),應數罪併罰,而非想像競合(想像競合需是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想像競合 (刑法第55條): 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適用從一重處斷。例如,甲開一槍打死一人,子彈又傷及一人,應從重處斷。
其他選項的正確性:
- (A) 接續犯 (實質上一罪): 行為人基於一個決意,在時間、空間上緊密相連地實施數個相同性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如連續搶劫路人,視為一個犯罪事實。
- (C) 集合犯 (實質上一罪): 立法者預見某些行為具有反覆實施的特性,將多個行為法益包容於一個法條中,如常業賭博、連續多日私行拘禁。
- (D) 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罪 (吸收關係/實質上一罪): 強制性交行為已包含強制之手段,其法益保護強度高於單純強制罪,故通常認為強制性交罪吸收了強制罪,不另論強制罪,依強制性交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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