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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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194), C(60), D(140), E(0) #3017401
統計: A(58), B(1194), C(60), D(140), E(0) #3017401
詳解 (共 4 筆)
#5654965
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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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308
行政程序法78: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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