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BOT模式與民間業者締結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營運契約(ETC契約),
於公告徵求業者申請參加甄審後,決定某公司為最優申請業者,並與其簽訂ETC契約。依行政法院實 務見解,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該公司為締約對象之甄審決定、簽訂之ETC契約,其性質各為何?
(A)前者為行政處分,後者為行政契約
(B)前者為行政處分,後者為私法契約
(C)前者為行政處分,後者為行政處分之條件與負擔,成立公法之法律關係
(D)前者為私法契約之契約準備階段內決定,後者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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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9), B(369), C(59), D(103), E(0) #3017382
統計: A(959), B(369), C(59), D(103), E(0) #3017382
詳解 (共 3 筆)
#5776703
BOT之申請審核程序屬公法行為,固無疑問。惟後續簽訂之建置營運契約,其法律關係性質為何?
以ETC案而言,事實上該建置營運契涉及人民通行自由,以及收取通行費之財產權剝奪,從「契約標的理論」(Vertragsgegenstandstheorie)之觀點,其契約之內容既涉及公益,其目的亦在助成公共建設之進行,此與公權力主體單純立於私經濟主體地位,與一般人民締結之私法契約,顯屬有別,自應認其為公法上之契約關係。就此以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理由及相關裁定,認為ETC之建置營運契約乃行政契約,洵屬正解。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s://www.npf.org.tw/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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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461
想問前者的公法行為怎認定為行政處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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