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子女之從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於生父認領前,從母姓
(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直接改從父姓
(C)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後,如經認領,得依自己之意願,改為父姓或母姓,但以 1 次為限
(D)父母離婚者,法院為子女之利益,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宣告改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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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693), C(80), D(66), E(0) #1809152

詳解 (共 2 筆)

#2991839

第1059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之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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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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