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乙得請求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A)2 年
(B)5 年
(C)10 年
(D)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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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772), C(59), D(285), E(0) #1809136
統計: A(192), B(772), C(59), D(285), E(0) #1809136
詳解 (共 6 筆)
#2852318
爭點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時效期間
1關於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未設規定,故應回歸一般時效15年之適用(§128)
2 無權占用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
實務見解
特別值得強調者,最高法院在非給付不當得利,關於侵害他人權益之類型,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適用§126→5年短期之時效規定,因該名稱(使用之利益/相當租金之利益)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皆係使用土地之代價,本質上並無不同。
學說意見
無權占用他人之物,所受利益為使用該物本身,因返還不能償還價額而以,前已論及。而時效應適用一般15年之規定,理由如下:
1.民法第126條「租金」無法作廣義解釋包括「使用利益」在內,前者係契約,後者係不當得利,法律效果有別。
2.租金之所以設有短期時效規定,本觀諸性質上為定期給付,債權人本可從速請求債務履行。不當得利請求非屬定期之給付,立法目的尚無同一之考量,無法律漏洞可言,類推適用之正當性有待商榷。
3.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不當得利之時效將不具統一性,將造成法律適用之不安全。
故最高法院將「租金」文義擴張解釋兼及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在內,不論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法理上皆有值得斟酌之處。
綜上所述,是否選項(D)15年也是爭議的選項
在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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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590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條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限,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以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租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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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082
實務上覺得麻煩所以採5年計算
當考生覺得更麻煩,一律15年計算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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