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價值 100 萬元),並對乙銀行負債 40 萬元,此外並留有遺囑,遺贈同居人丙
30 萬元。甲之繼承人子女丁、戊,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將 A 地以 100 萬元變賣,並因而支付相關費 用共計 10 萬元,又對乙清償 40 萬元。丁戊就剩餘價金應交付多少金額給丙以履行遺贈,始不致發生特 留分受侵害?
(A)丁、戊無庸給付丙任何現金
(B)丁、戊應給付丙 20 萬元
(C)丁、戊應給付丙 25 萬元
(D)丁、戊應給付丙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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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27), C(892), D(160), E(0) #1809154
統計: A(159), B(127), C(892), D(160), E(0) #1809154
詳解 (共 4 筆)
#2905971
A地價值100萬元
理應扣除賣出的相關費用10萬元
再以剩餘金額對乙銀行清償40萬元
因此遺產得以開始分配之金額為100-10-40 = 50萬元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居人並沒有特別說是配偶,因此真正的繼承人只有子女丁、戊
民法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丁、戊對於50萬元遺產之分配,按此條規定,應平均繼承,也就是每人25萬元
但為了交付遺贈,應先保留丁、戊之特留分
民法1223條第一款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所以特別保留給丁的遺產為25/2 = 12.5萬元
特別保留給戊的遺產為25/2 = 12.5萬元
剩下來的就交付遺贈,也就是丙實得50 - 12.5 - 12.5 = 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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