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非屬藥事法所稱之不良醫療器材?
(A)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B)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C)標示與核定之標籤、仿單內容不符者
(D)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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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478), C(4239), D(678), E(0) #1383107
統計: A(350), B(478), C(4239), D(678), E(0) #1383107
詳解 (共 10 筆)
#1564441
藥事法第23條的不良醫療器材定義:
1.使用時易產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2.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3.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4.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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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615
標示不符就是假的,不算不良(可改進)。
為金核准擅自輸入/製造之醫療器材直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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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144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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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70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
一、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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