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乙二人共同傷害丙,丙只對甲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乙,此在學說上稱為:
(A)告訴之主觀不可分
(B)告訴之客觀不可分
(C)單一案件不可分
(D)自訴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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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41), C(20), D(6), E(0) #1514063
統計: A(352), B(41), C(20), D(6), E(0) #1514063
詳解 (共 2 筆)
#7047283
在法律上的「主觀」,理解上可以想做是跟「人」(被告)有關的;而法律上的「客觀」,則是指跟「事」(犯罪事實)有關的。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或數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是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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