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學校及教育場所,其二氧化碳(CO2)暴露濃度標準為何?
(A)600 ppm以下
(B)1000 ppm以下
(C)600 ppb以下
(D)1000 ppb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3), B(379), C(40), D(29), E(0) #2851405
統計: A(243), B(379), C(40), D(29), E(0) #2851405
詳解 (共 3 筆)
#5630618
https://www.tc.edu.tw/news-file/61d93699de0c7848567677b0.cab

答案公告B

4
0
#586109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環署空字第1010096599號 |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總說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據本法第七條規定:「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爰配合前開授權規定,並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函頒之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內容,擬具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以作為本法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之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標準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包含:二氧化碳(CO2)為一○○○ ppm、一氧化碳(CO)為九ppm、甲醛(HCHO)為○‧○八ppm、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苯類及烯類之總和)為○‧五六ppm、細菌(Bacteria)為一○○○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真菌(Fungi)為一○○○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或總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小於等於一‧三、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為七五μg/m3、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為三五μg/m3、臭氧(O3)為○‧○六ppm。(草案第二條)
三、 訂定本標準各標準值、成分之意義。(草案第三條)
四、 訂定本法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本標準之認定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 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本標準自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施行。(草案第五條)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06/ch07/type3/gov60/num26/Eg.htm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