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在某遊樂園之粉塵燃燒事件,造成400多位燒傷之受害人,若該等受害人擬向賠償義務人訴請民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體被害人必須依團體訴訟方式始得為之
(B)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
(C)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為求訴訟經濟,無須通知他造
(D)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之權,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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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089), C(27), D(40), E(0) #2796765
統計: A(65), B(2089), C(27), D(40), E(0) #2796765
詳解 (共 6 筆)
#5446336
民事訴訟法§41
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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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966
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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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382
在某遊樂園之粉塵燃燒事件,造成400多位燒傷之受害人,若該等受害人擬向賠償義務人訴請民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全體被害人必須依團體訴訟方式始得為之(X)→也可以自己打官司
I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條第三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前條第三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II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III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B)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O)→法條同(A)
(C) 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為求訴訟經濟,無須通知他造(X)
(D)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之權,不得限制之(X)→得限制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I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II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III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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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6678
(A) 全體被害人必須依團體訴訟方式始得為之:
錯誤。雖然可以團體訴訟,但法律並不強制所有人必須透過這種方式來告。
(B)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
正確。這是法律允許的簡化訴訟方式,大家推派代表就可以代表所有人一起告。
(C) 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 為求訴訟經濟, 無須通知他造:
錯誤。更換代表人時,基於公平原則,必須通知被告(他造)。
(D)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之權, 不得限制之:
錯誤。雖然代表權很大,但選定人可以限制代表人在重要事項(如和解或撤告)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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