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下,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
(A)地上權人購買該設定之基地
(B)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基地
(C) 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房屋
(D)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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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47), C(351), D(39), E(0) #618892

詳解 (共 2 筆)

#424173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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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036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 優先購買權 。但 優先購買權 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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