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涉外子女身分之確定與親權之行使,其準據法之決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認領之效力,依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D)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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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7), C(456), D(44), E(0) #3126721
統計: A(60), B(77), C(456), D(44), E(0) #3126721
詳解 (共 5 筆)
#60767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A)第51條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B)第5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份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依第53條第3項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D)第55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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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05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及效力之準據法)
I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II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III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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