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之處罰類型?
(A)甲在港埠竊取他人錢包
(B)乙、丙二人結夥竊取丁之機車
(C)戊破壞門鎖進入己之住家偷取財物
(D)庚攜帶剪刀侵入辛之工廠內竊取電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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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6678), C(389), D(463), E(0) #2354749
統計: A(953), B(6678), C(389), D(463), E(0) #2354749
詳解 (共 10 筆)
#4074854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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