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為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A)汽車與引擎
(B)電視與電視遊樂器
(C)手機與充電器
(D)土地與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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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26), C(670), D(38), E(2) #148721

詳解 (共 10 筆)

#734597

主從關係要從民法對"物的處分"這個角度來理解而不要受限於死板的定義或4大要件而框架住思考

1.民法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因此要判斷是否為主從關係要思考的是物的處分交易的習慣上是否會產生牽動(當然要先滿足4大要件),若會的話那就是主從關係.

例如:買車雖然會附引擎,但是引擎原本就是車的一部分而無法獨立存在就能用,因此無主從關係.

2.民法第862條1項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土地與地上建築(房子)在交易上是可以分別處分,因此二者不具有主從關係.但今若為房子與其旁之獨立車庫時,則房屋抵押權之效力及於獨立車庫,因此就產生主從關係,而房屋與車位原本就可以分別處分

3.交易習慣上電視不會附電視遊樂器,因此無主從關係,若今天為電視與電視遙控器時,則就會產生主從關係

總之,要從民法法條當中對物的處分以及交易習慣這二個作區分,而定義與4大要件只是判斷時的參考,若能掌握本質,新的考題出現也應該能100%答對,例如:

下列有幾項具有主物與從物關係?

A.杯子與杯蓋

B.鋼筆與筆心

C.球鞋與鞋帶

D.書桌與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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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925
從物充其量只是幫助主物之效用。   ...
(共 2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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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262
土地與地上建築(房子)在交易上是可以分別處分,因此二者不具有主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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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33

民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為什麼每次考這個...都還是覺得好難區別.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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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937
感覺解題都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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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525

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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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98
我也選b!!!原來不是電視與遙控器。。。。。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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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
我瞎了...我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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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80
太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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