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
(B)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二年內,申請退稅
(C)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所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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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2798), C(791), D(296), E(0) #2813044
統計: A(593), B(2798), C(791), D(296), E(0) #2813044
詳解 (共 10 筆)
#5603431
土地稅法14-8 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
二年內重購合於資格,重購五年內,可以申請退稅
二年內重購合於資格,重購五年內,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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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831
所得稅法
第 14-8 條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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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541
自購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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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805
(A)(C)
所得稅法 第14-8條1項:先賣後買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5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B)
所得稅法 第14-8條2項:先買後賣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5條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D)
所得稅法 第14-8條3項: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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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8276
「二年內」重購合於資格,重購「五年內」,可以申請退稅—所得稅法第14-8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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