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那一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A)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因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且無管理委員會居中調停者
(B)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與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C)單一僱用人與多數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D)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且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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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485), C(126), D(176), E(0) #2066098
統計: A(104), B(2485), C(126), D(176), E(0) #2066098
詳解 (共 5 筆)
#3591109
第 406 條 (聲請調解之裁定)
①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②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A、C、D 屬於403條強制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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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567
(A)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因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且無管理委員會居中調停者
§403Ⅰ第四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403Ⅰ第四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B)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與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406Ⅰ第一款-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406Ⅰ第一款-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C) 單一僱用人與多數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403Ⅰ第八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403Ⅰ第八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D) 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且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者
§403Ⅰ第七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403Ⅰ第七款-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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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397
主要原因是:如果法院覺得案件性質或當事人狀況,導致調解明顯不會成功,就可以直接駁回,避免浪費時間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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