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夫、乙妻生二子為 A、B;A 已婚,A 妻為 C,A、C 生一子為 D、一女為 E。B 未婚。設甲於民國 103 年 4 月間與 B、C、E 出遊,遭意外,C 與 E 於意外發生時同時死亡,甲於 C 與 E 死後 7 日死亡,B 未死。甲之繼承人為何人?
(A)乙、A、B、C、D、E
(B)乙、A、B、C、D
(C)乙、A、B、D
(D)乙、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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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2), C(222), D(1657), E(0) #980170

詳解 (共 2 筆)

#50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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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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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可以衍生(1)B男與D男之親屬關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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