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下列何一股東會決議事項,無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的盈餘轉增資
(B)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的公積轉增資
(C)公司法第168條的減資
(D)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的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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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6), B(872), C(2686), D(1978), E(0) #3127101
統計: A(1336), B(872), C(2686), D(1978), E(0) #3127101
詳解 (共 10 筆)
#5896411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C);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A);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B):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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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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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628
公司法 第174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A)(B)(D),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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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68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174一般決議(過半數、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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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009

煩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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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⅔股東出席+½出席股東表決同意=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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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章程

2公開發行公司為他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

3票面股全數轉換無票面股

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締結變更終止契約、讓與財產

6隨時解任董事

7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營業內行為

8分股息或紅利(盈餘轉增資)

8公司無虧損公積轉增資

9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0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11變成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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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482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第 168 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080001&bp=13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080001&b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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